鄭州慈善總會公益慈善項目管理辦法
鄭州慈善總會
公益慈善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范慈善項目管理,確保慈善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和本會章程以及救助工作細則的規定,按照“安老、扶孤、助學、濟困”的宗旨以及捐贈者的意愿,對社會組織需要本會資助的公益慈善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管理進行規范運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項目申報條件
1、經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核準并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較高社會公信度的社會組織或公益性非盈利的事業單位。
2、申報的項目要符合鄭州慈善總會“安老、扶孤、助學、濟困”宗旨。
3、資助的公益項目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有利于增強慈善意識和動員慈善捐贈,有利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二、項目類型與資助形式
1、短期項目: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實施,資金量少,短期內完成的。
2、長期項目: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已連續開展多年或具有造血型、前瞻性、可持續性連續開展三年以上的項目。
3、特殊項目:具有突發性,時效性或受有關政府部門委托實施的項目。
對批準資助的社會公益慈善項目,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采取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勞務救助、智力救助等多種形式實施資助。
三、申報評審程序
1、需要本會資助的公益慈善項目,由有意向實施的社會組織向鄭州慈善總會項目部提出申請,并填寫《公益慈善項目申請表》,鄭州慈善總會項目部在接到申請表后,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本會年度的預決算立項,提出初審意見。
2、總會召開由本會理事代表、監事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士組成的評審小組,提出初評意見。
3、鄭州慈善總會根據評審小組的初評意見,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議。審議通過的項目,擬定為本會資助的社會公益慈善項目。
4、評審后,慈善網及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資助的社會公益慈善項目并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七天。七天內,公眾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將正式成為本會的資助項目。公示期間,對公眾提出異議的項目,本會將及時進行核實并作出最終決定。
四、項目管理
1、本會資助的公益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獲資助的項目憑本會的資助通知書,由項目負責人與本會簽訂《資助項目協議書》或《項目合作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并按程序實施項目。
2、在簽訂協議書前,項目單位欲變更項目實施計劃、資金使用明細等重要內容的,需在協議書簽訂前主動與本會聯系,待協商一致后方可簽約。協議書簽訂之后,項目單位欲變更項目實施計劃、資金使用明細等重要內容的,需向本會遞交事項變更報告,待本會研究批準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實施項目。
3、項目經費的撥付將根據項目的實施計劃,分期分階段完成。獲資助的公益項目須單獨立帳,指定專員負責款項的管理,嚴格按照《慈善項目合作協議》中的約定使用資助經費。在項目內容全部完成時,實際經費使用額度超過資助額度的,超出的部分不予追加;實際經費使用額度少于資助額度的,應將結余資金退回總會。
4、獲資助的公益項目實施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向鄭州慈善總會項目部提交項目工作總結報告,并向本會提供項目的圖片、錄像、項目資金使用明細單等業務資料歸檔。
5、獲資助的公益項目在實施過程以及對外宣傳時,須說明該項目由本會資助,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維護鄭州慈善總會的公信度。一旦發現違法違規情況要追究項目責任人責任,并撤消資助,追回資助款。
6、本會工作人員不得代為申請項目資助。
7、對所有資助的公益項目,由本會組織監事會成員,對項目實施情況及受益對象進行察看、訪談和項目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項目調整建議。項目單位應根據評估結果對項目進行整改。
9、對本會資助的公益項目須進行專項審計。
五、各類項目檔案管理細則
1.醫療救助類
項目檔案統一標準:
(1)封皮(項目名稱、合作單位、日期)
(2)目錄
(3)慈善項目合作協議書
(4)慈善項目實施方案
(5)慈善項目受助人員信息匯總表
(6)慈善項目受助人員個人檔案應包括:救助申請表、受助者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診斷證明、二級貧困證明(或低保證、低收入證)、醫療費用清單(原件或復印件)、醫療費用結算票據(原件)、救助金收條(受助人聯系方式、簽字、按手印)出院證明和其他相關材料。
(7)慈善活動資料(圖片、文字報道)
(8)慈善項目年度總結報告
其中注意事項如下:
①如醫療費用票據用于社保等報銷,則需報銷處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并注明報銷金額。
②二級貧困證明需寫明受助者及其家庭當前生活狀況、家庭成員職業及主要經濟來源,明確貧困原因,由鄉(鎮、街道)、村(社區)分別蓋章,注明“情況屬實”字樣并有經辦人簽字。本條款同樣適用于其他類項目的貧困證明規范要求。
2.其他救助類
檔案統一標準同醫療救助類項目標準。
受助者檔案應包括:救助申請表、受助者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二級貧困證明(或低保證、低收入證、殘疾證)、意外傷害證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其他事故由所在社區、村委或工作單位出具),救助金發放要求見醫療救助類相關要求,助學類項目應同時提供學校開具的學習及貧困證明。
3.培訓類
所有培訓對象視為項目受助者,項目合作單位須為每一個受助者建立完整的檔案備查。
受助者檔案應包括:救助申請表、受助者本人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二級貧困證明(或低保證、低收入證、殘疾證)。
活動檔案應包括:資金申請(項目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活動方案(單位蓋章),活動費用清單及對應票據,培訓課簽到表、志愿者簽到表、活動現場照片(兩張以上)、活動文字報道。
注意事項:
(1) 培訓課教師領取薪酬需簽署領取單,領取單包括培訓課名稱、培訓時間、地點、教師姓名、薪酬金額、聯系方式。
(2) 志愿者簽到表需注明活動時間、地點、志愿者到場總人數、志愿者姓名、電話、單位、住址,由志愿者簽字確認。本條例同樣適用于其他項目活動中志愿者的管理。
(3) 志愿者補貼發放要求見《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一條第6款。
4.社會公益活動類:
項目范圍內的每一次社會公益活動均須建立完備的活動檔案,包括活動方案、活動照片及文字報道、活動費用清單及對應票據。
注意事項:
活動志愿者簽到表內容要求見培訓類注意事項第(2)點
5.扶貧類:
扶貧類項目涉及設施建設、設備采購、原料購進、產品輸出、行政管理等,需有較為詳盡的前期調研報告及實施方案。
扶貧類項目檔案應包括:
(1) 項目可行性報告或前期調研報告
(2) 項目合作協議
(3) 項目預算方案
(4) 設施設備采購招標書、招標活動公告復印件
(5) 相關費用票據及對應清單
(6) 生產企業相關證件
(7) 資金申請
(8) 決算、驗收報告
(9) 其他生產管理相關資料
注意事項:
①設施建設及設備采購需嚴格按照前期調研報告及預算方案進行,并依法進行正規招標采購。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預定采購計劃。如確需調整,需提交相關報告及申請,由總會審核批準方可進行。
②原料購進需有嚴格的出入庫手續及使用、消耗清單,并由項目單位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產品生產及輸出同理執行。資金使用需項目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負責。
③設施建設、設備購買到位后,需拍照留存,并有項目單位主管領導簽字確認的詳細驗收報告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