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慈善總會章程
鄭州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鄭州慈善總會(英文名ZHENGZHOU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ZCF)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自愿組成的全市綜合性非營利社會團體。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河南省鄭州市航海西路7號附2號。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引領社會愛心人士和單位,關懷幫助社會上的各類困難群體,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扶危濟困,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條 本會開展公益慈善活動,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違背社會公德,不危害國家安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開展公開募捐,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會開展慈善活動,尊重捐贈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侵害捐贈人、受益人、志愿者的隱私。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均為鄭州市民政局,接受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上級慈善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范圍是:
(一)籌集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各類慈善事業發展、救助基金;接收國內外各種機構、組織和人士捐贈款物;組織義演、義賣等社會活動;通過廣播、報紙、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和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等形式,依法開展各種社會募捐活動,為困難群眾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分配、調撥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協助政府開展賑災救濟工作。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幫扶困難群體,助力精準扶貧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各種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志愿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愿者和NGO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營造慈善氛圍,宣傳慈善文化,創造慈善城市。
(七)興辦實業。創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非營利性實體和非營利社會組織,拓寬善款渠道,籌措慈善資金。
(八)交流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系與合作;為在鄭州市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的人士和機構提供咨詢服務,幫助他們策劃實施在鄭州的慈善救助項目;參與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九)建言獻策。介紹國內外有關慈善事業的理論、方法、經驗;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意見。
(十)指導引領。對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及縣(市)區的慈善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引領鄭州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慈善信托、慈善保險和慈善資金的凈值增值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愿意履行會員義務;
(三)熱心慈善事業并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在本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成為本會永久會員或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辦公室審核,報秘書長審批同意后入會(其中單位會員須經秘書長、會長審批同意);
(三)單位會員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會員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四)本會會員由本會理事會統一發放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常務理事名冊、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由本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秘書長、會長審批同意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秘書長、會長審批同意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內無特殊情況不交納會費;
(二)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辦公地址的變更和本會的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制定財務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無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和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同意后,提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提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經會長同意后實施;
(五)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會長同意后執行;
(六)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經會長同意后,報理事會審議;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經會長同意后執行;
(八)制定重大慈善項目和慈善活動方案,經會長同意后執行;
(九)擬定財務管理、信息披露等重要制度,經會長同意后,報理事會審議;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等要按重要檔案保存,留存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但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駐會副主席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由鄭州慈善總會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由市紀委監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審計、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代表、新聞媒體代表以及捐贈者代表組成。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慈善總會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監督職責,視為自動放棄監事資格及職務;監事如有違法亂紀行為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解除監事職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審議總會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下一年新申報慈善項目進行立項調研、論證并與常務理事會共同確定立項事宜;
(五)監事會處理總會工作時應依據《鄭州慈善總會監事會章程》,并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如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是中共鄭州市民政局直屬機關黨委。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中共鄭州市民政局直屬機關黨委的領導。
第四十條 本會積極拓展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的有效途徑,突出慈善機構的特點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慈善法》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慈善法》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月定期通過鄭州慈善總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以下慈善信息:
(一)組織章程;
(二)組織機構;
(三)向社會公開募捐和救助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四)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情況;
(五)監事會意見;
(六)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
(七)年度工作報告和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八)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本會確保信息公開真實、完整、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制作信息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資理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行政(辦公)經費來源于發展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向捐贈、政府補助、捐贈款利息、投資理財收入、興辦實體的收入以及按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的不超過10%的管理經費。本會經費的使用范圍:
(一)開展慈善幫扶、救助活動;
(二)獎勵為慈善事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三)開展慈善活動的費用;
(四)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用;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款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捐贈人對捐贈到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設立財務部。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并經秘書長簽字同意后方可離開。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出現章程規定的終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終止;
(三)連續二年未從事慈善活動;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會在終止情形出現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不成立清算組或者清算組不履行職責的,鄭州市民政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鄭州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慈善事業。
第六十條 本會經鄭州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8日鄭州慈善總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鄭州市民政局核準生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