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慈善總會監事會章程
第一條 為健全鄭州慈善總會財務監督機制,加強對慈善項目和慈善基金的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結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鄭州慈善總會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監事會由鄭州慈善總會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條 監事會監事由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民政等相關部門代表、新聞媒體代表和捐贈者代表組成。
監事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監督職責,視為自動放棄監事資格及職務;監事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或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由常務理事會批準,予以解除監事職務。
第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3名,監事11-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監事會會議的召開
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監事會全體成員會議,參會人員須達到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可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財務、會計資料及資金運轉情況,查閱有關資料,驗證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實行專項資金定期審查制度,確保慈善資金不受侵害。
(四)檢查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嚴謹健全,內控制度是否體現資金運轉透明、公開。
(五)審議總會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六)對總會日常辦事機構及合作單位違反慈善資金管理的行為建議糾正和制止。
(七)對新申報的慈善項目進行立項前的調研、論證并與鄭州慈善總會常務理事會共同確定立項事宜。
(八)監督總會日常辦事機構對外發布的慈善項目、慈善基金運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對項目中期、終期實施狀況進行監督;定期對各慈善基金進行檢查,對其運行規范程度及社會影響進行監督把控。
(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監事會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忠于職守、清正廉潔,應當以客觀、專業的視角提出判斷依據和結果。
第八條 每次檢查結束,檢查報告初稿經監事會成員討論形成正式報告,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后,監事會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總會日常辦事機構財務及資金使用情況;慈善項目、慈善基金實施詳細情況、成果及社會效益;總會日常辦事機構中以及合作單位在合作事項上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監事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總會日常辦事機構及合作單位使用慈善資金行為有可能危及資金安全以及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需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總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會計報表并及時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不得隱匿、偽報。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28日鄭州慈善總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鄭州市民政局核準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