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慈善總會資金管理辦法
鄭州慈善總會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愿,發展社會公益事業,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本會的合法權益,加強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法規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本會依法受贈的各項有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房地產、設備等實物形態的財產)、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法律效力和開發價值的財產),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資金管理的主要任務:開展募捐、捐贈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資金增值的營運,以及這一過程的財務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資金管理工作由本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四條 本會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 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和組織的捐贈;
(二) 國內外個人的捐贈;
(三) 國際組織的無償援助;
(四) 國家財政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 本會資金所實現的合法收益;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資金募集
第五條 資金籌募主要包括:
(一) 日常性捐贈,通過現金捐款、銀行捐款、網上捐款、郵局捐款、上門收取等形式進行。
(二) 開展專項捐贈活動,如:一日捐活動、送溫暖獻愛心活動。
第六條 為擴大慈善資金積累,長期發展公益事業,本會在資金管理中設立以捐贈方所提名稱命名的專項慈善項目資金。
第七條 慈善資金社會募集工作,由本會負責組織實施。凡自愿參加我會募集資金者,必須先提出申請,提供身份證明,經本會審查批準成為義工,簽訂協議,發給委托證(書)后,方可開展活動。一切募集活動必須接受本會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成立有社會熱心人士參加的募捐工作機構,或與有關方面合作開展募捐活動。凡與本會聯合募捐的機構必須事先征得同意,嚴格履行手續;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本會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單位及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慈善資金社會募集者的主要工作是:動員、聯系社會各界,籌劃慈善資金。社會募集者不得直接參與慈善捐款交接。
第十條 為了充分調動社會募集者的積極性,考慮到社會募集者必需開支差旅費、通訊費、交通費等,根據其募集資金的不同情況,本會按所募集資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向募集者支付募集費用。
第十一條 本會每年從社會募集資金中提取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條 資金募集者必須與本會密切配合,積極宣傳本會宗旨;本會對大額資金捐贈者,依據《章程》,發給榮譽匾牌和證書,并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 募集各類物資的,根據不同情況,參照本辦法,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十四條 募捐活動應以捐贈者自愿為原則,不得攤派,不得損害社會公德,不得影響公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第十五條 本會受贈時,應依法與捐贈人履行捐贈手續,包括訂立捐贈協議、出具財務收據。捐贈人應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約定將捐贈財產移交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體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開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也將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 資金使用主要分為:
(一)救助;
1、救助原則
(1)建立科學、高效、便捷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的科學整合社會資源,幫助困難群眾。
(2)救助業務程序按層級、權限進行審核、救助。
2、救助分類:總會開展的救助分為重大節日救助、專項救助、臨時救助及企業、個人定項救助等。
3、受助群體及救助程序
(1)受助群體:包括貧困大中小學生、孤兒、大病患者、貧困教師、貧困勞模、孤老、貧困老黨員、優撫對象、貧困殘疾人、農村困難群眾等。
(2)求助者可以以多種方式申請救助,如:書面申請、電話申請及網站申請等。
(3)接到求助申請后,募捐救助部及時核實求助者情況,提出有關救助建議,報秘書處審核。
(4)專項捐贈尊重捐贈者意愿。
(二) 審批;
1、單位或個人救助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的由救助部門擬定救助意見,主管副秘書長審核,報秘書長審批。
2、單位(或群體)救助金額在100000元以上的,由救助部門擬定救助意見,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3、100000元以上的救助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深入實地調研,提出可行性報告,方可執行。
4、屬于定向救助的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主管副秘書長審核,秘書長批準。
5、本會與有關單位合作看展的慈善項目(活動)開支,按層級審批。
(三)辦公經費及組織宣傳費;
本會辦公經費是由財政核定預算全額用于聘用制人員工資、日常辦公經費等。辦公經費支出50000元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50000元以上的支出報會長同意,秘書長審批。
(四)善款使用的監管。
為保證善款科學使用、透明、公開,鄭州慈善總會定期通過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公布款物接收捐贈和使用情況,并由政府、社會等部門組建監事會,制定檢查審計制度,定期審核監督管理慈善項目以及善款使用情況,保證了善款專款專用。鄭州慈善總會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接受社會和相關部門監督,力求以更規范、更透明的運作和監督方式取信于民,使內部的自律與社會的制約構成一個整體,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第十八條 本會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愿的基礎上,按照雙方對捐贈財產使用的約定,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使用情況,應及時向捐贈者反饋,并隨時接受查詢,作出如實答復。
第十九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跟蹤調查,適時作出評估意見;本會有責任、有義務檢查和督促受資助方認真落實有關要求,實現捐贈者的意愿和財產的使用效益;受資助方應歡迎并接受捐贈者的檢查。
第二十條 根據需要,受贈財產的使用,應與受資助方簽訂資助協議;若受資助方違背約定,本會有權減少、停止或收回資助的資產,依法保護捐贈者利益和本會聲譽。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獨立會計機構,負責資金管理的財務會計工作。資金財務管理以國家有關財會制度為基本規范,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會資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劃分為專項資金和事業資金兩部分實施管理。專項資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業資金是指無定向用途的捐贈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二十三條 受贈物資應折款入賬,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按照約定要求,及時轉贈受援方;用于本會工作部分,應辦理相關手續,納入固定資產管理;捐贈物資不適于資助的,可合法變賣,所得收入納入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務實行預決算管理,規范審批程序,明確管理權限,建立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條 資金管理部門應定期編制會計報表、提交財務工作報告,并保證其真實和準確;要妥善保管捐贈資料和會計檔案。
第六章 資金營運
第二十六條 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條 為了加強資金的營運管理,應主動邀請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指導幫助本會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有關資金營運事項,必須事前做可行性論證,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科學做出決策;營運計劃的實施,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七章 審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有關法律、制度規定,主動接受相關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各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和項目執行結果,應及時向捐贈方通報。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增強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經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