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慈善總會募捐箱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積極做好社會募捐工作,本會在各大賓館、酒店、商場、超市、車站、銀行等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現就募捐箱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辦法。
一、設置募捐箱的目的是為了發展鄭州慈善事業,宣傳慈善理念,履行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而籌集資金。
二、募捐箱由本會按照一定規格統一制作,上面標明本會名稱、標志等字樣及聯系電話等。
三、本會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募捐箱設置點,征得被設置單位的同意后,雙方簽訂本會募捐箱放置協議。由本會將募捐箱送達被設置單位,會同被設置單位有關人員共同安放。
四、為方便社會各界人士捐款,募捐箱一般應放置在商場、超市的收費處,賓館、酒店的總臺及其他場所入口處等顯眼位置。
五、募捐箱的管理由各被設置單位落實到具體部門負責,指定專人看管,加強各種防范措施,防止募捐箱的損壞和丟失。募捐箱在使用過程中如有損壞,被設置單位應及時向本會報告,及時進行更換,如有丟失,由被設置單位負責賠償并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六、募捐箱設置后統一編號,登記。標記位置、聯系電話、聯系人等。鑰匙由本會統一保管。
七、本會財會人員(至少兩人以上,需佩戴本會工作證)每兩個月對募捐箱募集的善款進行收集,或者當募捐箱的捐款達到一定數額后,由被設置單位及時通知本會對募捐箱善款進行收集。收集善款時,本會工作人員與被設置單位人員共同在現場開箱,善款裝入本會專用募捐箱款收集袋,并由雙方工作人員簽名封袋,送回銀行清點存入,并開具捐贈收據送與被設置單位。
八、本會募捐箱募集的善款,按照《鄭州慈善總會資金管理辦法》,全部用于鄭州地區弱勢群體的救助,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向本會理事會報告情況。
九、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置帶有本會標識的募捐箱或變相以本會名義設置募捐箱,一經發現,一律收繳并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辦法在施行過程中,如有疑問,應及時向本會反映。
十一、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本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