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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隊伍管理辦法

2013-09-02

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管理辦法

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慈善志愿服務,推進我市慈善志愿服務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河南省志愿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制定《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慈善志愿服務以及與慈善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管理辦法所稱慈善志愿服務,是指在鄭州慈善總會注冊的鄭州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和慈善志愿者工作站以及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慈善服務。

第二條 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三條 本會負責本市慈善志愿者及志愿服務隊伍的注冊、登記、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慈善志愿者及志愿服務隊伍的勞動。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鄭州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條 慈善志愿者及慈善志愿者隊伍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鄭州慈善志愿者

第六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鄭州慈善志愿者”,是本會注冊志愿者的統一稱號。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慈善志愿服務的自然人。遵循“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和“自覺自愿、無私奉獻、量力而行、持之以恒”的原則。

慈善志愿者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或者由其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本會指定管理部門進行注冊,也可以通過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進行注冊。

第八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注冊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年滿十八周歲,熱心公益慈善事業,思想品德優良,具有較強奉獻精神、團隊精神和合作意識的本市公民。

(二)承認并遵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

(三)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四)具備參加志愿服務的體能素質,經過注冊、登記、培訓等程序,自愿參加慈善志愿服務工作。

(五)每年至少參加20小時慈善志愿服務工作。

第九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自愿退出的權利。

(二)經許可后,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獲得活動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

(三)獲得從事慈善志愿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四)接受與慈善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五)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本會的幫助。

(七)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及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二)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接受本會組織開展的募捐、救助、幫扶等各項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的指導和安排,履行慈善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應任務,確保服務質量。

(四)維護鄭州慈善總會及鄭州慈善志愿者的形象、聲譽。

(五)尊重慈善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人格尊嚴,不得泄露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不得向慈善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鄭州慈善總會或鄭州慈善志愿者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者的分類

鄭州慈善志愿者可依據自身專業、特長報名不同種類慈善志愿者,以便更有針對性的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一般志愿者(交通勸導、文明勸導、環境衛生清理、活動宣傳、資料發放等)。

)技術志愿者(理發、家電維修、視力檢測及保養、電腦培訓、汽車服務等)。

)文化志愿者(舞蹈、器樂、京劇、合唱等)。

)專業志愿者(法律咨詢、教育培訓、義診等)。

第十 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有關規定的慈善志愿者,本會將給予批評、警告直至除名,收回慈善志愿者證件等身份憑證。

第三章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

第十 本管理辦法所稱“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以開展慈善志愿服務為宗旨在我會注冊、登記的志愿服務隊伍。是指慈善志愿者以團體參與的形式從事慈善志愿服務活動。遵循“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和“社會所需、集體所能、發揮特點、發揚優勢”的原則。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接受本會的直接領導。首次注冊、登記需要設立隊長一名,副隊長若干名,擁有慈善志愿者至少二十名。隊長負責與本會溝通日常志愿服務工作事宜,副隊長負責組織開展本隊伍志愿服務活動,做好活動記錄。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根據志愿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可適當組織、成立若干慈善志愿服務小組,高效、有序的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注冊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并遵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

(二)注冊隊員需符合鄭州慈善志愿者注冊條件。

(三)申請需提供如下相關資料: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提供機構相關合法且有效證件正、副本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加蓋公章)、機構簡介、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管轄單位或部門蓋章證明的申請書、機構簡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提供的隊伍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五)每年以團體名義至少組織開展或參加40小時慈善志愿服務工作。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慈善志愿服務計劃,組織實施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二)負責慈善志愿者的招募、注冊、評價、激勵等工作。建立健全隊伍檔案,主要包括:慈善志愿者登記表、服務記錄、活動手冊、活動總結、活動影音資料和隊伍工作計劃等。

(三)對慈善志愿者進行慈善志愿服務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四)為慈善志愿者參與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解決慈善志愿者在慈善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維護慈善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五)為慈善志愿者及時、無償、如實出具慈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鄭州慈善總會基金管理辦法》及《鄭州慈善總會救助管理辦法》,經本會同意,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志愿服務經費、物資等。

(七)組織開展慈善志愿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承認并遵守鄭州慈善志愿者權利和義務;

(九)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 慈善志愿服務隊伍的活動經費來源包括:

(一)自身所在組織或單位提供支持。

(二)依法獲得的社會捐贈、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與本會相關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本會相關管理部門、捐贈者、資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經我會同意可以單獨招募慈善志愿者。招募時,應當說明鄭州慈善志愿者招募注冊條件,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安排慈善志愿者參與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慈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

    二十一 慈善志愿服務隊伍可以申請建立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并依托工作站設立鄭州慈善基金,享有更多權利和義務。具體遵循《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管理辦法》及《鄭州慈善總會基金管理辦法》。

    二十二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隊伍開展本會統一組織或許可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時,必須使用本會統一的慈善志愿服務標志,并攜帶本會慈善志愿者證件。

第四章 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 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的范圍包含但不僅限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助醫助學、擁軍優屬、社區服務、心理咨詢、慈善宣傳等社會公益慈善服務。

第二 本會負責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劃、實施、協調、指導和檢查等工作。慈善志愿者可以參與本會組織開展的慈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需要慈善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本會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告知需要慈善志愿服務的完整信息和潛在風險。本會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六條 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安排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參與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應征求參與者的意見,參與內容要與慈善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慈善志愿者提供超出能力的慈善志愿服務。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科、教、文、衛、體”等相關領域內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有專業知識、技能的慈善志愿者開展專業慈善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醫院、學校等公共服務機構成立慈善志愿者隊伍,進社區、進農村等開展基層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開展專業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法規對職業資格有要求的,慈善志愿者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為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三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鄭州慈善總會對慈善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各界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志愿服務運營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及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可強行指派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提供服務,不得以慈善志愿服務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與慈善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慈善志愿者、志愿服務隊伍、志愿服務對象在慈善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弘揚鄭州慈善志愿者無私奉獻、服務社會的精神,定期或不定期開展評先、評優的表彰活動,表彰鄭州慈善志愿者隊伍和慈善志愿者個人

第五章 慈善志愿服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及各慈善志愿者工作站負責慈善志愿者服務管理,包括慈善志愿者、慈善志愿服務隊伍和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六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檔案管理包括慈善志愿者登記表、慈善志愿者證、胸貼等。慈善志愿者參加首次培訓后,統一發放慈善志愿者證和胸貼,由個人保存。慈善志愿者證、胸貼是個人慈善志愿者每次服務必帶的標志物,慈善志愿者隊伍服務時還應攜帶慈善旗幟或條幅。

三十七條 鄭州慈善志愿者注冊時應攜帶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首先在“志愿鄭州”網站進行實名注冊,并申請加入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團隊。之后申請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和一寸照片兩張,向本會提出申請,填寫本會鄭州慈善志愿者登記表。
    (二)由本會相關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注冊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由本會為慈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檔案,并發放鄭州慈善志愿者證和胸貼,其后方可參加慈善志愿服務。
    (三)為便于全市慈善志愿者的統一管理,慈善志愿者注冊后即獲得鄭州慈善志愿者證號。慈善志愿者的證號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違法、未履行志愿服務義務等情況而取消慈善志愿者資格的,應注銷其證號,被注銷的證號原則上不重新使用。

第三十八條 慈善志愿者培訓:

(一)首先需詳細了解《鄭州慈善總會章程》《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全面了解慈善志愿者基礎知識。

   (二)本會將不定期舉行全市慈善志愿者培訓工作,新注冊志愿者需積極參加。

   (三)本會及各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將持續開展“鄭州慈善大講堂”慈善培訓活動,志愿者根據個人特長和服務內容需自行積極選擇、參加培訓。

第三十 鄭州慈善志愿服務流程請遵循以下程序:

(一)鄭州慈善志愿者或隊伍參加服務時,主要采取自選或團體安排雙向協調的方式參與服務。服務人數以服務活動所需人數為限,服務內容以服務對象要求為準。團體慈善志愿者可經申報批準后自主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或統一參與本會組織開展的活動。

(二)慈善志愿服務的五個環節:招募慈善志愿者——征集服務對象——選派慈善志愿者——開展服務——服務總結與評估。各慈善志愿者隊伍可根據實際服務情況進行合理擴展,確保活動的合理性、完整性。

(三)參加服務的慈善志愿者需準時到達集合地點。

(四)一律實行持證服務制度。

(五)如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參加服務,需提前通知活動負責人

四十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 本管理辦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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