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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慈善總會基金管理辦法

2017-06-15

鄭州慈善總會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廣泛動員社會資源,規范基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募捐長效機制,推動鄭州慈善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慈善總會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遵從捐贈者的意愿,以支持慈善事業為目的,在本會設立的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且持續注入的資金。基金可冠名,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由本會監管。

第三條 基金的分類:基金分為專項基金、冠名基金。

專項基金是本會專為某一領域設立的基金。

冠名基金是以企業、團體或個人、家庭名義設立的基金,又可分為: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和留本捐息冠名基金兩類。

1、捐本捐息冠名基金:捐贈資金一次性或分期分批撥付至本會,用于基金設立方開展慈善項目;資金所產生的利息由總會用于開展其他慈善活動。

2、留本捐息冠名基金:認捐資金(簡稱:本金)留在捐贈方,在合作期限內,按協議約定的年增值率,每年將當年增值金額撥付至本會,用于開展慈善活動。

 

第四條 在本會設立的基金受法律保護,專款用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以企業、團體名義設立的冠名基金的啟動資金不低于1萬元,原則上每年注入資金不低于3萬元,保底資金為5000元;以家庭、個人設立的冠名基金,啟動資金不低于100元,每年注入資金不低于300元,保底資金為100元。

留本捐息冠名基金本金不少于50萬元,合作期限不低于5年,年增值率不低于5%;捐本捐息冠名基金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基金設立方需提供如下相關資料:企業、團體設立冠名基金需提供該機構相關合法、有效證件正、副本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機構簡介;個人、家庭設立基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薄等相關證件復印件。

第六條 設立基金流程:

1、本會與捐贈方商定基金管理使用相關事項,起草協議書,雙方簽字蓋章。協議一式陸份,總會四份分別存入檔案室、基金管理部、財務和各負責簽訂協議部門。

2、捐贈方將捐贈款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匯入本會賬戶,本基金即告設立。

第三章 基金命名的格式

第七條 基金的命名:

1、專項基金格式為“鄭州慈善總會×× (項目名稱)基金”;

2、冠名基金格式為:“鄭州慈善總會××(機構、個人稱謂或稱謂縮寫)××(項目名稱)基金”,簡稱“鄭州慈善總會·××基金”;

第八條 基金命名內容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精神文明的要求。

第四章 基金的資金來源

第九條 基金資金來源:

1、基金設立時,申請設立基金的單位或個人的專項捐贈;

2、基金設立后,國內外組織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定向捐贈。接受境外組織捐贈的,應先請示總會,由總會報告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條 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由鄭州慈善總會和基金發起人或基金設立方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 經本會同意,基金可成立基金監事會。

1、基金監事會受本會和基金設立方委托,負責基金的監管,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基金監事會成員由本會和基金發起人或基金設立方指定若干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根據需要,基金名下可設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事務管理和資助活動。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員由捐贈方委派,報本會備案。人員發生變動,應及時書面報本會。

第十三條 基金發起人、基金設立方應遵守:

1、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基金設立協議的相關條款;

2、捐贈方以基金的名義組織開展公益慈善活動,須制定詳細活動方案,并書面向本會請示,得到批復后方可實施。未經本會允許不得以總會名義開展或參與公共活動。

有捐贈環節的,所有捐贈款物應當場清點并公示,其中,捐贈的現金于三個工作日內匯入本會賬戶,物資清點造冊及時報本會,不得坐收坐支。

3、根據協議約定向基金注入資金,并承諾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4、在慈善項目實施過程中,秉承守信原則,不得隱瞞有關數據及事實。

第十四條 基金不刻印章,對外聯系統一由本會出具介紹信或公函。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每年11月底前,向本會書面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六條 基金每年必須進行兩次以上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公益慈善活動,總會視情協調相關領導出席。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

1、如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及本會其他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口頭警告,基金設立人須對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修正;警告兩次以上(含)仍未停止、撤銷違規行為的,本會將給予書面警告;書面警告無效的,本會有權注銷基金。

2、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的,一經查實,本會有權注銷基金;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直接移交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3、基金管理承辦部門負責基金管理違法違規行為、處理過程、處理結果等內容的登記管理。

4、經研究決定注銷基金的,本會將向基金設立方下達書面通知;自書面通知下達之日起,基金正式注銷,基金內剩余資金由本會直接統籌用于其他慈善項目。

5、基金注銷后,本會有權對違規行為進行登報澄清,并將相關信息反饋至基金設立單位的登記、管理相關部門(社會組織的違規行為反饋至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國有企業反饋至鄭州市國資委,民營企業反饋至市工商聯或市工商局,外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反饋至市投促委等)。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 基金的使用必須遵守本會的有關財務制度、審計制度和社會監督制度,各類票據必須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九條 基金使用意向由捐贈方確定,但需符合本會宗旨(助學、助孤、助老、助醫、助困、賑災及雙方認可的慈善項目)。

第二十條 捐贈資金到賬后,本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捐贈人開具正式捐款票據;

2、向有需要的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

3、定期向社會和捐贈人公布、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4、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所有捐贈人向鄭州慈善總會的捐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基金運作過程中要始終遵守本辦法規定的保底資金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基金用于物資采購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必須通過詢價方式確定供貨方;金額達到50萬元及50萬元以上的,受贈方必須施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四條 基金捐贈方用于業務活動費用及宣傳制作費不得超過捐款總額的20%。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相關規定,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也可以按照雙方協商單獨捐贈年度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金用于工程建設項目的,受贈方按《國家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建立100萬元以上項目跟蹤檢查制度。

基金資助達到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受贈方應向本會報備項目預算、項目招投標文件、項目決算、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項目建成圖片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基金的使用審批程序

1、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的基金使用意向及審核的相關申報材料報本會基金管理部。

2、基金管理部填寫統一格式的基金撥付審批表,復核是否符合本會宗旨,核實基金余額是否足夠支付該項請求,然后按總會財務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審批。

3、基金管理部按本會領導審批的金額,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助款撥付到位,如遇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七章 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嚴格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內設基金賬戶進行監督管理,財務工作由本會財務部門負責,以確保基金的安全和規范。

第三十條 基金的財務管理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捐贈方對基金收支情況的查詢,本會給予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一條 鄭州慈善總會監事會及總會基金管理部門不定期督察各基金實施單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根據督察結果,對基金實施單位基金使用管理混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無效的,鄭州慈善總會將向基金實施單位下達書面通知,取消基金合作,自書面通知下達之日起,基金正式撤銷。

慈善基金實施單位要單獨建立慈善基金賬目臺面,專人專管,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部門延伸審計,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有權對基金設立方的各類慈善活動和宣傳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成員不得有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或借本會的名譽開展不適當的活動。如有違反,本會有權終止基金的活動,直至取消基金的設立,其剩余資金由總會統一安排資助其他慈善項目。

第八章 基金的注銷

第三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基金可進入注銷程序:

1、基金達到捐贈協議約定的時間,基金設立方不愿意再續簽基金的。

2、基金帳戶捐贈100萬以上余額不足人民幣3萬元,50萬以上余額不足人民幣1萬元,10萬以上余額不足人民幣5000元, 5萬以上余額不足人民幣2000元或低于保底資金,本會基金管理部告知后持續半年仍無增補時,本會將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資金由本會安排用于其它慈善項目。

3、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的捐贈意向與國家有關規定相違背的。

4、雙方協商同意注銷的。

5、基金設立方在運作基金過程中嚴重違反有關規定或協議約定而進入基金注銷程序的。

第三十五條 以下為可直接注銷基金的情形:

1、不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開展活動并造成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2、在開展慈善募捐活動過程中,截留、私分捐贈款物或者坐收坐支捐贈款物的;

3、定向捐贈的項目不按規定詢價、招標的;

4、定向捐贈的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采購不合格產品的。

第三十六條 若因基金運行違規經總會決定注銷的基金,在告知基金設立方后,其剩余資金由總會直接安排用于其他慈善項目。

第三十七條 資金使用完畢后,基金正式注銷,同時其協議自行終止。

第三十八條 一旦發生終止本會專項基金合作的情形,剩余基金只能用于慈善資助。

第九章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九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鄭州慈善總會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在不影響基金開展正常的資助活動前提下,對臨時滯留本會賬戶的基金余額提出相應的保值、增值方案,交本會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審定后實施,所得收益按照本會章程規定,可用于其它公益項目或者彌補本會工作經費的不足。

第十章

第四十條 嚴禁本會的工作人員及其它有關人員利用基金謀取私利。

第四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侵害本會專項基金、冠名基金的名譽和權益。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鄭州慈善總會制定,其解釋權歸鄭州慈善總會所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訂,其修訂需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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