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管理鄭州慈善志愿者及志愿者隊伍,確保慈善志愿服務活動的廣泛、常態開展,規范、促進活動的質量,加強服務陣地的建設,鄭州慈善總會設立“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根據《鄭州慈善總會章程》《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隊伍管理辦法》,制定《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具體管理辦法如下:
第一章 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以開展慈善志愿服務為宗旨在我會建立的慈善志愿服務站點。是指慈善志愿者以團體參與的形式從事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條 工作站遵循“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宗旨和“社會所需、集體所能、發揮特點、發揚優勢”的原則開展慈善志愿服務。主要為我市社會各界困難群體及身處困境急需幫助的人提供服務。形式包含但不僅限于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應急救援、環境保護、文化體育、法律援助、助醫助學、擁軍優屬、社區服務、心理咨詢、慈善宣傳等社會基層公益慈善服務。
第三條 工作站注冊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承認并遵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
(二)注冊成員均需符合鄭州慈善志愿者注冊條件。
(三)建站需做到六有:有辦公場所、有慈善志愿者隊伍、有管理制度、有工作臺賬、有服務項目和活動。
(四)申請需提供如下相關資料: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提供機構相關合法且有效證件正、副本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加蓋公章)、機構簡介、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提供管轄單位或部門蓋章證明的申請書、機構簡介、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自申請注冊日期起,制定一年期切實可行的慈善志愿服務工作長期規劃和近三個月期目標實施方案,服務內容需詳細,服務數量需量化。
(六)提供的站點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七)每年以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名義組織開展活動或參加至少80小時慈善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四條 工作站接受本會的直接領導。
第五條 工作站首次注冊、登記需要設立站長一名,副站長若干名,擁有慈善志愿者至少三十名。站長全面負責本站工作,組織開展各項慈善志愿服務活動。副站長負責協調具體工作,與本會溝通日常工作事宜,招募管理慈善志愿者,協助開展活動并做好活動記錄。
第六條 工作站根據志愿服務工作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可適當組織、成立若干慈善志愿服務小組,高效、有序的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工作職能
第七條 工作站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能: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鄭州慈善總會章程》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遵守和履行《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管理辦法》中鄭州慈善總會志愿者隊伍的權利和義務。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負責與本會有效的銜接,認真做好活動信息上報、季度、年度工作總結等工作。
(四)完成一年期與近期工作計劃。
(五)培育一批熱心我市慈善志愿服務工作,具有一定專長的慈善志愿者骨干隊伍。
(六)掌握本站轄區內需要幫扶群體的基本情況,建立服務對象檔案,發揮團隊慈善志愿者業務特長,采取有效服務措施開展規律性、針對性的慈善幫扶救助活動。
(七)加強工作站影響力、公信力的策劃、宣傳、推廣和提升工作。開展慈善志愿服務工作,樹立鄭州慈善志愿者的正面形象。
(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鄭州慈善總會捐贈管理辦法》及《鄭州慈善總會救助管理辦法》,經本會同意,組織慈善志愿者開展經常性捐贈活動,采取多種渠道募集慈善款物,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志愿服務經費、物資等。
(九)建立一套操作性強的服務制度、科學管理模式和服務規范,服務項目或活動應有計劃、有總結、有考評、有表彰,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系列活動。
第四章 管理和規范
第八條 工作站所有出現“鄭州慈善總會”及“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相關字樣的各種宣傳資料,由本會相關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方可向社會發布。凡有損“鄭州慈善總會”及“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名譽的工作站將被撤銷,具體如下:
(一)借用“鄭州慈善總會”及“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名義,從事營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二)泄露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向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未與服務對象進行良好溝通,態度惡劣、言語不文明、發生糾紛等行為。
(三)其他損害“鄭州慈善總會”及“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形象的行為。
第九條 工作站不設終身制,本會將定期巡訪審定,對于管理不善的工作站,經限期整改無效的將取消表彰獎勵資格,嚴重者予以撤銷,并收回工作站牌匾。
第五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會每年不定期開展“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表彰會”,針對本年度各工作站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數量、質量、管理、運行情況、社會效益等相關慈善成果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參與年度工作站表彰獎勵評選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作站建立一年期以上,且運行良好。
(二)發揮工作站基層服務作用明顯,建站“六有”落實到位,一年期或以上工作計劃完成良好。
(三)開展慈善志愿服務活動成效突出,具有良好的社會反響,活動圖文記錄及時、完整、準確,宣傳到位。
(四)開展活動時體現“鄭州慈善志愿者工作站”特征明顯,著裝、標識、隊旗、條幅、宣傳口號等內容體現完整,強化鄭州慈善總會慈善志愿者形象。
(五)形成特色鮮明的慈善志愿文化和建站工作經驗,對改進我市慈善志愿服務體系產生積極影響。
(六)注重對志愿者的培訓和管理。
(七)積極參與本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慈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